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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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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4904人看过
导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关系是越来越紧张了。因此,一些医患纠纷也是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实际上我国关于医疗事故,他是有着明确的刑事责任规定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过失。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本罪所要追究的是医疗责任事故。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 上述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二、其他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医疗责任事故行为没有单独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专门设立医疗责任事故罪,对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利。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对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对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涉及到医疗事故形式。免得包括许多归比如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如果说医务人员,他是不负责任,导致患者疼的话可以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其刑事。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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