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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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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94699人看过
导读: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哪些?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交通事故有轻微的也有严重的时候。国家法律根据交通事故的情况对交通事故划分了等级的。那么你知道交通事故等级是怎样的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国务院国务院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理费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决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略作修改,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和处理中使用。现将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填报交通事故报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故统计分类的标准执行至1991年12月31日为止。

三、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血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的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更深的了解了。交通事故划分的等级不同,所赔偿的标准也不同。当然,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会遇到更复杂的情况,这时候大家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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