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责任 > 谁来对车祸负责?

谁来对车祸负责?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4877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谁来对车祸负责?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车辆,被车主借给了无驾驶证的朋友,结果发生车祸,这次交通事故中到底谁来承担责任呢?谁来对此负责呢?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去年张某购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小轿车,并于同年办理登记挂牌手续。2004年5月25日,张某将该车转让给其哥张清,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但未办理变更登记。2004年10月5日傍晚,李某波(尚未取得驾驶证)向张清借用汽车,当晚22时许,李某波酒后驾车,撞死行人江某。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波醉酒驾车无证驾驶,应负全部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波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张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张某是登记车主,承担垫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波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某波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清是肇事汽车实际车主,借给无驾驶证的李某波使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张某承担垫付责任的诉请,因肇事汽车张某已出卖给张清,虽然张某在汽车转让给张清时未办车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该车所有权已转给了张清,实际车主是张清,张某已不是实际肇事汽车车主,亦不是共同侵权的责任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张某承担垫付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谢某与张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0万元。

在日常生活中,借用汽车的现象很多,但大多车主都不会去注意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证,待借用人出事故对簿公堂时,才了解车主在什么情况下出借车辆才能免责,本案中的实际车主张清就是因借给李某波车时未注意李某波没有驾驶证,导致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本案中张某在汽车转让给张清时未办车辆过户手续,不影响该车所有权已转给了张清,实际车主是张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垫付责任,因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于去年的5月1日废止,现在无法律依据应由登记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承担连带责任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张某不是实际车主也不是共同侵权的人,因此,法院认为张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车主们在买卖车辆时,不要因为买车的人是亲朋好友就放弃变更登记,不然,万一将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仍然有你一份。车辆也不要随便借出,不然将来承担责任也会有你一份。如果您想要了解律师交通事故的其他相关内容,请登录律图官方网站,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交通事故责任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交通事故责任最新文章

遇到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