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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规定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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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2001人看过
导读: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正,不仅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而且对盗窃的罪状进行了拓展,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成为了盗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盗窃罪数额规定新变化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在201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正,不仅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而且对盗窃的罪状进行了拓展,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成为了盗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犯罪必有后果,盗窃罪也不例外。我国《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如何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1年修订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因此,现行的《刑法》中,盗窃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作为发案率居高不下的盗窃罪来说,如何处罚是人们关心的问题。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盗窃罪的处罚跟盗窃的数额密切相关,除去行为的情节,盗窃的数额成为量刑的重中之重。那么,盗窃罪的数额怎么认定呢?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盗窃数额作出具体规定,只进行了笼统大概的划分。事实上,数额的划分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内进行确定的。根据2013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数额认定的具体解释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了解其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新盗窃方式含义的确定:

1、入户: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2、携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3、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盗窃票据等的数额计算:

1、若不记名、不挂失,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2、若记名、可挂失,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即盗窃票据后骗取支付的,计算为盗窃数额,不另成立诈骗罪。)

近亲属相盗免罪需获得受害方谅解: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首先,近亲属相盗满足盗窃罪的行为构成;第二,获得受害方谅解的近亲属相盗,应属于责任阻却事由,非违法性阻却事由,所以其他共犯人仍然可罚。)

使用型盗窃: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并非以明显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使用他人财物,造成物主终局性损失的,成立盗窃罪。如果没有造成损失的,不成立盗窃罪。)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盗窃罪三档法定刑对应三个犯罪构成:基本构成(数额较大),一级加重构成(数额巨大),二级加重构成(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如何处罚,盗窃数额怎么认定等问题的简要解释。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量刑轻重与窃取的数额密切相关。

总之,应对盗窃罪数额规定新变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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