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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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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6451人看过
导读: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对应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100%、60-90%、50%、10-40%、0%,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一般为7:3。

实践中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1.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或者驾驶人肇事逃逸、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只要保险事故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换言之,即使具有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驾驶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即交通事故)等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都应当依法赔偿。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责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三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关键看保险合同如何约定以及保险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说明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则按约定赔偿;如果约定不予赔偿,该条款属于免责格式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或者代理人就免责格式条款的法律概念、后果等作明确说明的,则该免责格式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商三险责任险额内赔偿。

律师提示:实践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条款均为格式条款,且多数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格式条款给投保人或者代理人阅读,更不会对免责格式条款作明确说明告知义务,而是提供类似投保告知单要求投保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不签字,保险公司又不承保,签了字,有可能对自己不利。因此,签字时应仔细看清保险公司提供的单证上所载的内容,如保险公司不同意修改条款的,在签字时加注:承保人未提供格式条款,未依法履行明确说明告知义务。

2.驾驶人无证驾驶并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后是否可以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追偿?

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有观点称,如果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依法应当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责任,因此也属于侵权人,保险公司可以向其追偿,故不予赔偿。本律师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且于法有悖,一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界定可以追偿的侵权人的范围,二是在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之下,如果保险公司拒赔,商三险法律条文则形同虚设。据此,本律师认为,在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之下,具有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情形的,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能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追偿。

律师提示:为了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最好还是不要将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者相应驾驶资格的人,以及身份不明的人驾驶,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以免不肖之人有机可趁,擅自开车或偷开。

3.借车、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驾驶车辆的人赔偿,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而且过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何知道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律师提示;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基于保护亲朋好友,宁愿得罪人,也不要将车借给具有上述情形的人驾驶,否则害人害己。

5.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怎么办?

有伤亡的,应及时抢救伤者,同时报警,并向保险公司保险,在保护好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应迅速固定现场,撤离现场协商处理,同时报警、保险,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共同到交警部门请求处理。

6.与受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并经交警部门确认,保险公司是否全额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无论是车辆所有人,还是车辆管理人,抑或驾驶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无论是否经过交警部门确认,该协议对保险公司都没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重新核算。实践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很多费用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或者赔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能获得足额补偿,深感保险白投,痛骂保险公司骗人。

律师提示: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如果受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损失巨大,在确保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营养费之下,最好积极配合受害人提起诉讼,这样,一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二则减少诉累,第三可以减少与受害人不必要的纷争,少耗费精力,同时通过法庭审理,可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学习法律知识

7.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套牌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和驾驶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套牌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哪些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由拼装车、报废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转让拼装车、报废车情形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含多次转让的每一个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实际驾驶人原则上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车辆属于高速工具,具有高度危险性,请不要同意他人套牌,也不要使用和转让拼装车、报废车。

9.因避让公路上的沙堆或者其他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道路管理者未依法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或者存在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又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道路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能否成功向道路管理者索赔,关键在于证据是否能够证明道路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故此,万一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用手机等拍照为证,同时及时向公安部门、安监局部门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险,切不可擅自撤离现场,时隔数日或数月才主张才想有关部门主张权利。

10.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权益损害的应当赔偿哪些损失?

未达伤残等级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同时,如果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具体赔偿哪些损失,因案而异。

11.交通事故造成的哪些财产损失亲侵权人应予赔偿?

车辆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车辆重置费、营运车辆合理的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1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价值贬损可以请求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将车辆价值贬损列入财产损失赔偿的范围,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可见,是车辆价值贬损否赔偿观点不一。本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侵权赔偿法理,只要有证据证明(通常需要评估)车辆价值贬损的,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13.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或者如何赔偿?

车辆投有交强险的,机动车方有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和车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责分担,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由证据证明行人(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无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方有责任的,有机动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述分担方式赔偿。车辆投由商业三者险的,可以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

律师提示:实践中,很多人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的部分是否要按责分担十分纠结,不明就里。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是法定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使交通事故当人有责任,也无须与保险公司分担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险额额内都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4.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各车都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5.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或者多人受伤,是不是先起诉的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得到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同时起诉的,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至于对各被侵权人先后起诉的,是否按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法律并无规定。本律师认为,交强险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从人身权的角度来说,人生而平等,不存在优先性的问题。从债权的角度来说,债权具天生具有平等性,亦不存在次序问题。故此,无论是根据法律精神还是民法原理,各被侵权人未同时起诉的,法院应当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各损失无法确定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平均预留相应的份额,以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和公平公正之法理。因此,不存在先起诉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得到赔偿的问题。

16.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责任?

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由于各种因素,我国普遍存在货运车、城市出租车、客运车挂靠现象,提供挂靠的公司收仅取管理费,为实际车主提供一定的服务,因此,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未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应严格挂靠条件、加强监管,同时在挂靠合同中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或者实际车主追偿,以及可以追偿的范围(费用)。

17.避开他人刀砍后,随即用器具将他人砸伤的,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构成:1.必须以侵害行为的现实存在为前提;2.必须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须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5.不得超过不要的限度。据此,如果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了制止持刀砍杀者的伤害行为,而用将持刀砍杀者砸伤的,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相互斗殴不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挑拨防卫、事后防卫、假象防卫等均不属于正当防卫,造成让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十分苛严,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用其他方法化解的尽量用其他方法化解,不要轻易动手伤人。

18.驾车正常行驶,为避免遭对向行驶的正在超车的车辆撞上而致自己受伤或者致他人损害或者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受伤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是因避让超车车辆而使自己受损或造成他人损害,属于紧急避险,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方即超车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同理,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受伤的,也应当由超车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的,原则上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作为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

律师提示:实践中确有许多为避让车辆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还要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深感冤枉和无奈。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由于事故通常在瞬间发生,由于过往车辆难以查找,即使能查找,能够清晰表述事故发生原因的也不多,导致主张紧急避险往往没有证据,而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往往不考虑紧急避险因素。为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应谨慎驾驶,既要避免撞上别人,也要避免别人撞上自己,倘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尽可能地留存、固定证据。

19.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一回事吗?

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到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因为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换言之,法院一般都是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来划分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必须在受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否则,一旦诉至法院,无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院通常直接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来划分各方的民事责任。由于多数处理事故的警官并非法律科班出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难免有失公正,甚至与侵权赔偿法理相悖,从而导致当事人非常不满,深感冤枉和无奈。为此,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最好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维权,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保护。

20.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同等责任,请问行人方是不是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对于民事赔偿而言,如果机动车投保交强险,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才按责任承担;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也先由机动车方在交强险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才按责承担。至于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是不是个承担一半的责任,法院判决不一,有的判决各承担一半的责任,有的判决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本律师认为,法律已明确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只有在行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故此,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虽然交通事故责任是同等责任,但是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机动车方仍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这样方能有别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方能体现人文关怀、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方符合法律规定。

21.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视情况而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10周岁以下的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校内之人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校内之人伤害的,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校外之人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四、如因学校设施缺陷造成学生损害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进到教育、管理责任,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原则上要由实施伤害行为的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他直接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预期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2.因购买的水龙头破裂漏水致木地板损害的,销售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这个问题涉及到产品责任,如果水龙头破裂确因产品缺陷(产品质量)造成,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至于是否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关键看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明知产品有缺陷,明知产品有缺陷而生产、销售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反之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能否成功获赔,关键在于证据,如果不幸遭遇购买到缺陷产品受损,应第一时间同时共享部门封存缺陷产品,便于鉴定,切不可将缺陷产品交给销售者。至于所受损失,应及时请求有关部门固定证据,自己也可采取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具体损失额一般需要委托评估。

23.在上班时间被他人杀伤(或杀死),侵权人不明或侵权人无赔偿能力,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在上班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在上班时间受到暴力伤害的,应当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只有在确实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伤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下,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4.在治疗过程中,因对家属的反映不闻不问,贻误抢救时间造成损害的,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输液用错药致人损害、手术过程中将面纱遗留在患者体内、接产导致婴儿伤害或妇女伤害的、漠视患者及患者家属贻误抢救时机等情形时有发生,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存在过错,或者具有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到告知说明义务、使用有缺陷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此,如果,医生违反诊疗规定,对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反映无动于衷而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家住工厂附近,长期遭受废气和灰尘污染,工厂称其符合排放标准拒不承担责任,受害者是否可以要求工厂赔偿?

如果因工厂排放的污水、废气、粉尘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工厂赔偿,在环境污染诉讼中,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无论其排放是否合法,是否达标,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6.被他人饲养的动物伤害,可以要求他人赔偿吗?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27.因道路上的堆放的沙堆受到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8.死亡赔偿金究竟如何分配?

《侵权责任法》已明确界定死亡赔偿金属于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顺序原则上按照继承的顺序行使。司法实践中,虽然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在判决分割时,通常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之间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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