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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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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9024人看过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各批债务具有可分性的话,即其诉讼时效可以从每笔债务履行届满时起算;但当各笔债务具有整体性时,即其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分期履行债务是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那么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该要如何计算呢?律图小编整理了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第5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此后的两年之内是诉讼时效期间,若过了此期间没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只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未对当事人约定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主要有一下考虑:

符合同一债务的特征。

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该债务为一个单一的整体,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因此,尽管因为对整体债务分别约定了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数额,使每一期债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定整体性,整体性和唯一性是该债务的根本特征。给付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是同一笔债务具有唯一性和整体性的根本要求。

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权利人没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即主张权利,并非其怠于行使权利,而系其基于对同一债务具有整体性以及不同期债务具有关联性的合理信赖。其通常把每一次的履行行为看作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往往认为其可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再主张权利。而且,当事人之间签订分期给付债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尽量维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信任关系是解决履行障碍的基本态度。为促进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权利人也不愿或者不想在部分债权受到侵害后就立刻主张权利。因此,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也不违背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有利于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

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可以避免当事人为主张权利而激化矛盾,避免频繁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

由上文可知,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此后的两年之内是诉讼时效期间,若过了此期间没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有可能丧失胜诉权。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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