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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附加损失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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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8 · 1364人看过
导读:车辆事故额外损失界定:车辆贬值损失应由运输管理部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或物价鉴定部门评估,确定赔偿金额。同时,考虑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包括修复期间的无法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非运营车辆同样有权依法主张权益并提出赔偿请求。
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附加损失如何界定

一、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附加损失如何界定

针对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其赔偿额度理应由相关的运输经营管理部门,选择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或者寻求物价鉴定部门开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以科学、客观地确定最终的损失赔偿金额。

除此之外,对受损车辆进行正常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停运损失,亦应纳入赔偿范围之内。

对于非运营性质的车辆,若因交通事故导致停运,在车辆修复期间,由于无法使用该车而引发的经济损失,同样应当依法主张自身权益,并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请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二、车辆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如何去规定的

车辆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附加损失如何界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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