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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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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832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伙企业解散后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合伙企业解散后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吗

一、合伙企业解散后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吗

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立即丧失。只有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方告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成立清算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清算人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一些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企业财产有什么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下列财产:

一、公司设立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能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还能用劳务出资。

二、公司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能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能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能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三、合伙企业法能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吗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能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能用劳务出资。

所以说,普通合伙人能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能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能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能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伙企业解散后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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