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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类型的刑事案件有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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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544人看过
导读:自诉类型的刑事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重婚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遗弃罪、侵占罪、虐待罪等。这些案件需要自诉人自行向法院起诉。若是对自诉类型的刑事案件有哪些罪名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自诉类型的刑事案件有哪些罪名?

一、自诉类型的刑事案件有哪些罪名?

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的罪名有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等,具体包括以下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人起诉后可以撤诉吗?

1、刑事案件自诉人可以撤诉,事自诉案件撤诉,分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

(1)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成协议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

(2)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如果属于第二种,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2、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2)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刑事案件分为哪两种?

1、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具体流程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最后交执行机关执行。

3、公诉案件的具体流程:

(1)侦查立案: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

(2)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

(3)提起公诉: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4)法庭审判: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执行: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

不管是刑事自诉,还是公诉案件,提出诉讼请求后,若是法院决定受理,是不会收取相关费用的。对于刑事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自行提出诉讼请求。对自诉类型的刑事案件有哪些罪名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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