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滥伐林木罪的相关 法律依据

滥伐林木罪的相关 法律依据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1626人看过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滥伐林木罪的相关 法律依据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滥伐林木罪的相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对于农村砍伐房前屋后的树木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农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砍伐树木,如果超出了范围则属于违法行为,对于造成了珍贵树木的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农村砍伐房前屋后树木违法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滥伐林木罪的相关 法律依据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网站地图

更多#刑事犯罪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犯罪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犯罪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