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犯罪都应受到刑法处罚吗?

犯罪都应受到刑法处罚吗?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2549人看过
导读: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罪名成立的情形,满足一定条件之后,也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犯罪都应受到刑法处罚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犯罪都应受到刑法处罚吗?

一、犯罪都应受到刑法处罚吗?

1、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以下情形,就有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是刑事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总称,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法律制裁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行为则是指但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事制裁的行为。

3、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1)社会危害性不同。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行为较小,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法律性质不同。一般违法行为侵犯的是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而犯罪行为则直接侵犯了《刑法》的规定。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违法行为应受民事或行政制裁,而犯罪行为则应受刑事处罚。

二、犯罪成立之日怎么判断?

1、犯罪行为终了并且产生了具有因果关系的法益侵害结果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

犯罪构成存在两种标准,即以既遂为标准和不以既遂为标准。当前我国的通说观点犯罪成立应当以既遂为标准,即当犯罪行为终了并且产生了具有因果关系的法益侵害结果时,犯罪成立。

2、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

(1)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讲,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

(2)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

(3)而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时,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三、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严重损害的特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民事、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行政违法行为。犯罪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对于罪名成立的情形,盗窃行为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有不会。一般来说,只要不满足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通常就需要承担刑罚。对犯罪都应受到刑法处罚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刑事处罚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处罚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处罚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