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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鉴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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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889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鉴定有哪些,交通事故鉴定应提交的材料的问题带来帮助。
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鉴定有哪些

一、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鉴定有哪些

1、可对伤残级别进行鉴定伤残级别的鉴定是我们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一般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才能准确的计算赔偿款。损害程度从轻到重对应的伤残级别是10级到1级。鉴定出来的伤残级别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

2、可进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后续治疗费主要是指受害人出现需要后续治疗或者康复的治疗费用,可以在进行级别鉴定时一并提出委托鉴定。后续治疗费的索赔依据一般有三种:

医疗证明、鉴定结论或者是后续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所以,为了减轻受害人的负担,可在实际发生前申请鉴定一次性索要赔偿。

3、可对护理级别进行鉴定需要对护理级别进行鉴定的情况一般是受害人出院后仍不能自理,或者是伤残级别出来后确定需要依赖别人协助才能生活。护理级别直接影响护理费的数额,而出院后的护理费一般依据护理级别进行计算。护理分为了四个级别,分别是1—4级护理,与伤残级别一样,级别数字越低,赔偿的数额越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第二十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

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第二十六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二、交通事故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护理费用等相关项目的鉴定。

(鉴定按项目来收费)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提前约定,评时时机可行时,第

1、2可以同时进行)

3.关于鉴定收费,各省价格都不一样,省内的机构基本一致,收费标准也体现地区差异,(鉴定费用一般是由当事人先行垫付,索赔时可要求对方支付该鉴定费用。

)

4、等待鉴定结果。

(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可以了解到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鉴定有对伤残级别进行鉴定、进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对护理级别进行鉴定。

了解交通事故需要鉴定的程序,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读者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到律图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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