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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治安处罚能是否只罚款,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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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916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盗窃治安处罚能是否只罚款,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盗窃治安处罚能是否只罚款,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一、盗窃治安处罚能是否只罚款

不是的,盗窃治安处罚会被拘留并且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盗窃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物品,也可以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该物品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一般情况下,是指有形财物,但是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

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3)在空间上能够被移动。

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4)他人的财物。

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

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

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

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这种犯罪案件因为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其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其他的盗窃案件,因此,在处理时一般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就,属于自诉的范畴,如果被害人不主动追究,那么司法机关在一般情况是不会依职权去追究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至于他人是否发现,在所不问。

只是行为人是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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