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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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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250人看过
导读:《著作权法》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我国的汇编人。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利是归属于汇编的作者的,但是如果是汇编的作者和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是委托其汇编的人存在约定的,那么著作权就不会归属于我国的汇编人了。
著作权法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谁?

一、《著作权法》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谁?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归汇编人所有,若是参与汇编的人有多人,且这些人都在汇编的过程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那么所有的参与汇编的人,都可以是享有汇编著作权的人。若是单位委托汇编,那么提出单位是著作权人。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称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法规、股市信息、商品报价单等。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汇编作品的特点有哪些?

1、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

2、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汇编是一种法定的可以获得著作权的方式,但是被汇编的作品一般是属于他人所有的,故此为了避免汇编的行为构成侵权,在具体将他人的作品汇编之前,需要先获得作品所有人的同意,任何擅自利用他人作品汇编的人,都有可能会被作品所有者索赔。

三、汇编作品和合作作品有什么不同之处?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作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作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作品,只要是属于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所保护的作品的类型的,都是可以得到我国的著作权的保护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品被创作出来之后,是需要作品的创作者及时地向有关机关申请著作权的注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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