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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消除危险诉状范本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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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1572人看过
导读:消除危险诉讼的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地点;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消除危险的诉讼事实及理由;原告的签字并盖章,诉讼中的书写时间,都需要写在民事诉讼消除危险起诉状中。
民事诉讼消除危险诉状范本怎么写?

一、民事诉讼消除危险诉状范本怎么写?

(1)、消除危险诉讼原告、被告基本情况

1、自然人

原告、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为便于联系,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联系地址和电话,民事诉讼原告应当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民事起诉状中注明字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个人合伙组织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字号的,应在民事起诉诉状中注明字号。

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

民事诉讼原告人明知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处所以及被告原户籍地。

2、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是法人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实际营业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实际营业地址。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消除危险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即民事诉讼原告人通过诉讼要求达到的具体目的。民事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

(3)、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事实包括纠纷起因、过程、现状,即引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4)、署名和时间

民事诉讼状应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

原告授权他人代为起诉的,必须有明确的代为起诉的授权,但诉状上仍需有原告的署名。

诉讼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诉状时间不一致的,原告应注明实际递交的时间,以实际递交诉状的时间为正式起诉时间。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2、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民事诉讼消除,并且在起诉状中必须有原告和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认定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时,应该遵循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原则。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该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的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证据的形式和取得证据的方法必须要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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