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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单位公租房管理办法需要腾退公租房吗

时间:2024-02-27 14:55:25 浏览:2504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在员工违反《单位公租房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腾退公租房,主要取决于单位的规定,《单位公租房管理办法》是各单位自行规定的。国家规定的需要腾退公租房的法定情形是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因为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了其他住房的。
员工违反单位公租房管理办法需要腾退公租房吗

一、员工违反单位公租房管理办法需要腾退公租房吗?

员工违反《单位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需要腾退公租房,但《单位公租房管理办法》不是法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租房的申请与审核有哪些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很多地方政府都明确规定,可以用单位的名义去申请公租房,然后单位再把这些公租房分配给在职员工,但是每一家单位制定的公租房管理办法,无法提供固定的参考依据,职工在使用单位公租房时,也应该遵守单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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