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条件是:
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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