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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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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2504人看过
导读:新婚姻法中军人离婚财产的分割是一般是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也会按平均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对于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就会由个人获得,但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就会按约定来进行处理。

新婚姻法中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新婚姻法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将由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来代替;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距。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么样的?

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合上面所说的 ,军人离婚时只要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那么就会区分哪些是属于共同的财产,哪些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只要确定清楚了之后,那么在分割时就不会引起各种纠纷,如果协商不下来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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