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传是询问的前提吗
拘传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传后可以进行讯问,因此拘传是讯问的前提,而询问是针对证人而言的,两者是不同的。
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24小时的起算时间,应当从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时刻开始计算,不能单纯从调查询问的时间开始计算,应当把在途时间也计算在内。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二、拘传的适用
执行人员实际上有时只需要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即可解决问题,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续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丧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拘传措施不仅是为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清其财产状况,进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可成为排除妨碍执行的行为有力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或执行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报经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交由司法警察。
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对抗拒拘传的被拘传人,执行拘传的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讯问结束后,如无需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应恢复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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