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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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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1527人看过
导读: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区分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正确追加第三人,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诉累,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在民事诉讼中追加第三人是如何在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的,不管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还是被告申请追加,或者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或者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己申请追加,只要是符合追加第三人条件的都可以进行追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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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如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申请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主动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可申请或等待法院通知参与。若原告、被告或第三方遗漏应参加诉讼的非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可申请追加。法院发现此情况时,也可依职权追加。反诉则需满足条件:在本诉进行中提出、不涉及其他法院专属管辖、与本诉共用程序、请求互斥或相互为前提、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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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行政诉讼中,若需追加第三人,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书面请求,详细阐述理由和证据。法院将审查申请,必要时听取当事人陈述,判断证据是否充分。若有必要,法院将通知原被告并告知新第三方参与者参加诉讼。最后,法院将发送审判程序文件给新参与者。若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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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需在合理期限内向受理法院提交追加第三方的书面申请及证据。法院审查申请,必要时听证,确定是否追加。如确认必要,法院将告知诉求和抗辩方向,并书面通知第三方。完成应诉流程后,将文件送达第三方。如无需追加,法院将驳回申请,裁定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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