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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停补偿方案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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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456人看过
导读:环境公益诉讼组织有: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的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社会组织等,对于上述情况都是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企业关停补偿方案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一、环境公益诉讼组织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是什么?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致,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等,但其内涵基本一致。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组织的具体内容,对于相关组织的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环境公益行为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豪侠,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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