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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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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4786人看过
导读:诉前财产保全的办理程序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行政复议等,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如何办理诉前财产保全?

一、如何办理诉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3.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二、具体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承办人应及时依法裁定解除保全,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财产情况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那么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如果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程序错误的,那么可能导致财产保全情况的不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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