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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赃物是遗失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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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958人看过
导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赃物是遗失物,因为实际上我们国家对于这样的一种具体的遗失物的规定的话,是当事人拥有所有的权利才能够作为遗失物丢失,但是本身如果是盗窃所获得的一些财务的话,它并不属于我们国家这里拥有所有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赃物是遗失物吗?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赃物是遗失物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赃物是遗失物,原则上遗失物和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遗失物和赃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遗失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物权法又规定了取得两年之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全面放开了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范围,至此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赃物都适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na 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是因为违法犯罪所取得的一些财务的话,原则上都必须要上交国库,或者说是返还给被害人,所以对于犯罪人员来说的话,他们从来都不会拥有这样的一种财务的所有权,也就不能够构成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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