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期间对各自财产的处理由各方独立行使,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互无经济往来,一方举债应为个人债务。二、夫妻虽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但终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彼此......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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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涉及一方承担债务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则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双方需协商承担比例,若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若债务仅由一方个人所欠,则该方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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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协议,或事后得到另一方认可的债务。2.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而产生的债务。3.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或一方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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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外债,若用于家庭正常生活,离婚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需承担偿还责任。若外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仅由男方个人承担,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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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期间产生的债务问题,若一方不知情,离婚时需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并妥善处理,如用于家庭开支的借款。若非共同债务,另一方可拒绝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