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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

时间:2024.02.29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948人
律师解析:
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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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高律师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在政府单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多年,与政府机关有良好沟通,现主攻方向为行政复议,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劳动纠纷等,本人为青年律师,思维严谨,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费用低,且对于业务追求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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