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由逃逸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逃逸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赔偿: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3、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一、车辆存在保险的赔偿:
1、
交强险:
(1)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除此之外,交强险对于被保险人无责任时的赔偿限额也做了规定,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商业险:
交通事故商业险赔偿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商业险的类别也很多,不同商业车险的
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和赔偿对象都是不一样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责任人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承担。
二、车辆没有保险或不存在有保险情况的赔偿:
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所有的赔偿均由逃逸方个人自行承担。
三、交通事故具体赔偿的标准:
1、维修费: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2、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营养费,根据受害人
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
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2、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13、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