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执行警务化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在界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时规定,“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8 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上述规定为执行工作警务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的优点 ????一是执行工作警务化是实际意义上的审执分立,法官立足于审判而不涉足实施执行,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来承担,这是从形式到实质上的审执分立,有利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二是司法警察具有外在的强制形象,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有利于增强执行的强制力与威慑力,提高执行效果;三是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符合国际惯例,按照国际惯例,执行工作交由专司执行事务的执行官承担,根本不存在由法官直接执行的情况,执行官的身份多为警察,这是普遍事实;四是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符合司法改革的原则,目前司法警察已经成为部分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依赖,将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实施,有利于防止执行法官和司法警察的职能冲突,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执行警务中队相关内容介绍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