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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血液第二次检查会少10mg么

醉驾血液第二次检查会少10mg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五大类,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相关的赔偿内容,所以我们应该重视交通事故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进行认定。
2024-02-23 18:16:15 已帮助40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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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第二次去做笔录需要怎么办理?
提取 提取环节的审查作为证据材料,首先是证据材料的收集、获取,这是之后对其审查、认证等的决定环节。对于醉驾案中血液乙醇含量的检验而言,获取血液首当其冲,而办案部门获取行为的性质决定获取程序的合法与否。交通民警通过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行为人涉嫌酒驾或醉驾,需要进一步带其至医院等进行血液抽取以便进一步检验鉴定,该阶段并非办案部门的刑事侦查行为而是行政执法行为,即《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有明确的、详细的规定,比如第18条等,未依程序规定进行的鉴材血液的提取,可能因程序不合法而导致鉴定证据能力受损,不能采信。对此,在审查中,公诉承办人宜审查有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书证,比如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车牌号码及车辆类型;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类型(比如系扣留机动车或驾驶证、收缴物品、检验血液等等);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比如按要求接受处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办案部门盖章及民警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有无异议并签名。)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现场笔录,对此有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直接标有“本凭证同时作为现场笔录”的告知字样,这未必不是一种便捷的情形。当然,血液提取的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违法(或者说已经不是程序瑕疵了)并非一定导致以该血液为鉴材所作的鉴定需要排除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如果血液的提取程序违法但不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或者就相关瑕疵可以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也并非一定需要排除。这就是醉驾第二次去做笔录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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