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贷款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
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农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农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农发行名义发放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农发行开户企业。 第五条 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宗旨是为“三农”领域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条 农发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 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 (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四)委托
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五)委托贷款不损害我行整体利益。 第九条 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以由农发行根据委托人要求向其推荐,并由委托人最终确定。 第十条 根据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申请,受托人(指经办行)应对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综合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委托人和借款人资格及
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贷款要件等。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批 (一)综合调查结束后,经办行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合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
借贷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有权审批行由省级分行确定。 (二)经办行在委托贷款审批通过后,应通知委托人和借款人,分别与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借贷合同(以下并称“委托贷款合同”),并根据委托人授权,要求借款人落实各项贷款要件。 (三)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行负责将合同副本报审批行备案。办理农发行开户企业委托贷款业务,需同时向总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