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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竣工备案
物业费竣工备案
现代化小区都是有专门的物业服务公司来提供管理服务的,自然作为小区业主也应该支付给物管公司一定的费用。但是在业主与物管公司、人员之间也会产生物业纠纷。物业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同个小区的众多业主,在处理过程中,业主也可能因共同利益联合起来,一个案件的处理在涉案小区会产生示范效应,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社区稳定,给案件审理带来较大压力。
2024-02-24 12: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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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竣工备案
王淳
问题: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需要备案吗?去哪个部门备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一般情况,不需要备案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购买了车位,但是长期不停车也未出租车位,最近购买车辆要准备使用,物业公司要求从购买起补缴车位管理费合理吗?
不合理公共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公司不得再私自收费的,除非提前已经征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的才可以收费的。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补充说明如果物业公司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那么在小区内划分车位收取费用合法。《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盛新银
问题:你好,我是租客。房子签订合同是一年的,我用了三个月,不准备租了,押金已经给她了,当时交了一年的物业费,她现在也不愿意退
这个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才能确定。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物业费的问题,18年3月上房,我们没收到通知,并未办理上房及入住,至18年12月办理上房手续,一直未入住,直至今年6月份开始装修,9月入住,物业现在要求我们缴纳两年的物业费,物业费仅打7折,平时小区里有外部广告和活动,电梯里有各种广告信息,小区设有贩卖机等设备,这个物业费我该怎么处理
需要视情况而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区电梯作为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以只要是利用小区业主公摊面积做广告,无论是在电梯内还是在其他共用部位,广告收益理所当然都应该由业主共享。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业委会选举备案行政复议如何提交,提交主体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
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镇小区办可以指导,但是不能干涉,你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投诉。办理备案登记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及人员签字等资料;其他相关资料。六、核准批复县物业管理部门对报来的材料审核后,给予书面批复。凭批文刻制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收到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意见,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开始正式工作。
王雪英
问题:我是学生,学法律的,最近很想知道物权法的有关资料,应为要准备毕业论文,要用到这些东西,请问一下贺州律师中国物权法条文都有哪些具体内容呐?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二十条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你问的物权法条文具体内容,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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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6-15 16:43:53
你好 ,想要咨询什么法律问题,具体讲一下。
问题:物业偷接我家电3年多,怎么办?
刘阳律师
2024-06-14 21:35:11
你好!主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
问题:买房人违约,支付的违的金不是合同上的约定,守约承认过去合同作废,还可以起诉吗?
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6-11 14:30:00
你好,你想咨询哪方面的法律问题呢?
问题:开房记录可以查吗?
杜强吉律师
2024-06-12 13:54:45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我是房东,租房合同三年,现在一年租客说不租了了,?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6-09 08:06:28
你好,起诉状1000
问题:租房问题,写起诉书?
钱威律师
2024-06-07 20:10:58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买法院拍卖的房子,不能过户,万一以后拆迁证用,钱打给谁?
于雅平律师
2024-06-06 17:48:53
大致的一个事情经过情况请咨询添3461510272获取解决方案
问题:已经买过房子,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王刚律师
2024-06-06 14:44:10
可以拿着合同去税务局开就可以了。
问题:现在我有一个房子出租出去了然后因为他退房的时候钥匙拖了半个月然后把我沙发弄坏了然后我的那个押金就没退现在呢他他要那租房开发票然后给他开个那个发票我现在就想咨询一下这个是怎么扣税的?
杜强吉律师
2024-06-06 12:43:52
你好,根据标的额收费的
问题:具体收费标准?
包敬立律师
2024-06-03 21:25:48
可以改,在到产权处办理过户时可以改
问题: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和对方签订网约合同时,我和我老婆的分房比例填错了,已经签过字了,请问可以更改回来吗?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6-09 08:06:28
你好,起诉状1000
问题:租房问题,写起诉书?
杜强吉律师
2024-06-06 12:43:52
你好,根据标的额收费的
问题:具体收费标准?
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6-11 14:30:00
你好,你想咨询哪方面的法律问题呢?
问题:开房记录可以查吗?
钱威律师
2024-06-07 20:10:58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买法院拍卖的房子,不能过户,万一以后拆迁证用,钱打给谁?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6-15 16:43:53
你好 ,想要咨询什么法律问题,具体讲一下。
问题:物业偷接我家电3年多,怎么办?
杜强吉律师
2024-06-12 13:54:45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我是房东,租房合同三年,现在一年租客说不租了了,?
于雅平律师
2024-06-06 17:48:53
大致的一个事情经过情况请咨询添3461510272获取解决方案
问题:已经买过房子,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王刚律师
2024-06-06 14:44:10
可以拿着合同去税务局开就可以了。
问题:现在我有一个房子出租出去了然后因为他退房的时候钥匙拖了半个月然后把我沙发弄坏了然后我的那个押金就没退现在呢他他要那租房开发票然后给他开个那个发票我现在就想咨询一下这个是怎么扣税的?
刘阳律师
2024-06-14 21:35:11
你好!主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
问题:买房人违约,支付的违的金不是合同上的约定,守约承认过去合同作废,还可以起诉吗?
包敬立律师
2024-06-03 21:25:48
可以改,在到产权处办理过户时可以改
问题: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和对方签订网约合同时,我和我老婆的分房比例填错了,已经签过字了,请问可以更改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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