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
商业贷款转
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椐《武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称“原商贷”)转换为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第三条原商贷的贷款银行必须是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第四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审批,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规定受理转公积金贷款咨询、申请;负责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及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日常业务。转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以及办理原商贷
抵押登记注销和转公积金贷款
房屋抵押登记,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