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当事人到本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领养手续,取得领养证,才是合法
收养。当事人就是收养人与送养人。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收养法》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
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
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