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可以看出,合同法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规定了当事人如果约定承揽人必须完成所有的承揽工作的,承揽人不仅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承揽人本人完成。如果当事人约定或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将所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应当对第三人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例如:甲运输公司向汽车公司定作一辆特种运输汽车,汽车公司作为专业的外贸公司,本身不从事生产汽车的业务,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特种汽车由汽车公司负责选择国外的汽车制造厂制造,汽车公司对该汽车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