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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建设

司法鉴定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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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08:20:17 已帮助27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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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严格限制重新鉴定的提起


司法鉴定虽然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固定定案证据的有效方法,但直接拖延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消耗大量诉讼成本,故法院在司法鉴定时,必须慎重启动,能够以其他方式查明的案件事实,尽是避免通过司法鉴定进行,并且要向当事人释明并确定案件争议焦点、需要鉴定的具体事实、对象或要求,并且向委托的鉴定单位明确。不能出现脱离当事人争议焦点或申请人申请鉴定范围以外的鉴定事项;要严格避免出现最后的鉴定结论,不为法院判决采用,或鉴定结论与案件争议焦点不符的情况。


依据《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即没有法定情形,不得重新鉴定。


首先,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具有合理理由,即有相关证据支持、印证,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其重新鉴定申请。但对于诉讼中当事人单方委托的“举证鉴定”,另一方对此有异议并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但因当事人系自行委托,在鉴定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参与该鉴定过程,对鉴定材料的提交及过程没有监督,已经实际剥夺了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故只要提出重新鉴定,就应予以准许。


综上所诉,在现在的一些民事诉讼模式下,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诉讼活动中应该以法院委托鉴定制度为主,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为辅,理性认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并合理的运用。关于民事诉讼法委托鉴定的介绍就到这里啦,不知道您看完以上内容是否对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又有更深一层的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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