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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走存款注销共同财产

取走存款注销共同财产
[案情]原告肖某与被告孙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肖某和孙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诉至法院后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查,双方于2003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长年在外打工,家中并未购置房产及其他贵重财产。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商定孙某
2024-03-04 05:57:06 已帮助42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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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走存款注销共同财产是否违法呢?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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