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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自认制度

民事诉讼自认制度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1 00:02:56 已帮助18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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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自认制度
民事自认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承认对方当事人所阐述的事实,使对方当事人免除证明责任的制度。自认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受到胁迫或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且与事实不符,可以撤回自诉。一下事实不适用自诉制度: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2、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的事实。3、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而做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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