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3、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分配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
举证责任。 4、证据包括与
劳动争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能客观证明相关的事实。 5、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原件、原物应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 6、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公司中文译本。 7、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一式二份,并对证据材料逐一编号,列明证据清单。 8、当事人应及时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9、仲裁委根据案情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