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1、答辩权、申请回避权以及辩论权。 2、委托权。 3、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权。 4、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权。 5、对已经生效的复议裁决,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
强制执行的权利。 6、经过复议机关允许,查阅案卷的权利。 义务 1、
举证责任,对其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举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2、接受复议机关的
传唤,按时参加复议的义务。 3、遵守复议法律,维护复议秩序的义务。 4、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的义务服从并履行复议裁决的义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具体地说,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