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收养法》规定,
收养弃婴、孤儿落户的条件,首先
收养人必须没有子女,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并且有能力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而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然后收养人带着书面申请、
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还有无利害关系的两位见
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才能办理落户。 而对于无能力收养却具备收养事实的,并且收养人坚持收养行为,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根据相关规定,是可以办理落户的。只需申请人带上申请书、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