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所以单位如有确切证据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员工自愿辞职,只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