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之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属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一方因吸毒所负的债务不仅属于非法债务,更不是了家庭的共同生活、生产,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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