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工伤认定,应当受理:(一)办理
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工伤认定和
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
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
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有为超龄人员办理
工伤保险手续,超龄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都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