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中,明确要求农村村民一户仅能合法拥有并使用一处宅基地。
因此,如果某一家庭同时拥有关于两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且此番拥用的宅基地所修建的房屋总面积均已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定的标准时,那么其中一个宅基地将会面临农村集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回的处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