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应当格外重视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企业与员工之间必须遵循民主化以及自主选择的原则来进行这一过程;
其次,企业需要妥善解决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后续管理方面的衔接问题。
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到的情况包括因过失而导致的解雇、无过失性的解雇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下的解雇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