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租赁协议中的明确规定,承租人享有在租约有效期内对租赁房屋的独占性使用权利以及优先承租权及优先购置权。
此外,在面临政府拆迁时,承租人也拥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益。
承租人还需承担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责任,并严格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来使用租赁物。
同时,承租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改造或增设他物。
对于租赁物存在的任何瑕疵,承租人都应及时向出租方发出通知。
最后,当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完好无损地归还给出租方。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