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离婚可能带来的净身出户风险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常而言,在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财产的所有权通常会根据夫妻之间的书面协议进行明确界定,以便保障每个人的财产利益免受损失。
如果当事人仍然认为这种方式不够稳妥,他们也可以选择预先进行财产公证,以此进一步加强法律保障。
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有的交易凭证、赠与证明等书面文件,以确保自身的财产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