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此类情形下,未对未成年人直接担负抚养责任之一方可选择是否承担适配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不论哪一方担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另一方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
具体的负担金额及期限的长短则需依双方协商达成;
若无法达成共识的,将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而关于子女生活费与教育费的相关协议或裁决并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期内向父或母中的任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2、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综合决定。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来说,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通常为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间。
如果要同时负担两名以上子女的抚养费,那么支付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应超过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而言,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来确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也可能会有所调整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