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在其成立之后,由于其中存在着某些无法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瑕疵因素,导致该合同在一段时间内效力处于暂时无法明确的状态之中,在此期间需要由享有追认权力的一方当事人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修正或者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然后才能最终确定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下几种类型的合同中:
首先是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
其次是无权代理人为本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最后则是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