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创设过程中,关于责任承担的安排如下所示:
当公司的发起人们以正在组建中的公司之名,在外从事与公司设立相关的行为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将来成立并存在的实体内的公司直接承受。
另外一方面,如果公司的发起人们选择以他们自身的名义去完成一些与公司设立相关的行为,此时,作为他们相对方的债权人,无论这家公司最终是否能够成功地建立起来,都可以直接将这些发起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他们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