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在财产继承中的份额问题,不一定要求其与兄弟姐妹均分由父母所遗留之财物。
尽管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遗产传承启动之后,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平等地分享遗产的所有权。
然而,若所有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话,那么他们也可以选择不进行平均分配。
另一方面,在分配遗产时分给那些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抚养照顾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继承者,可以适当增加其所获得的份额。
反之,对于那些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该减少甚至取消其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